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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市长 陈海峰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