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