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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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