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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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