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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它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招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其代理资质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人审定。招标人在确认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且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并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 因违反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尚处于整改期的法人不得参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以上法人可以筹建一个经营实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资协议中必须有控股方,并按照控股方确定其资质等级。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中标的标志牌使用权属于投资协议的控股方。 参加筹建该经营实体的各企业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经营实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须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标志牌起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实体公司,由控股方将标志牌经营权委托合资企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筹建经营实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三条 参与异地跨市标志牌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的班车客运资质。异地投标中标后,中标人必须在标志牌起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实体公司独立经营。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后查询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 (一)商务文件 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二)投标书 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封装,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投标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