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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报名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章资格资质审查与标前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投标截止之日,招标人应组织成立技术审查小组。技术审查小组负责开启商务文件副本,对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因违反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尚处于整改期的; 2、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3、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格式不规范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复报名的。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小组应于开标7个工作日前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由招标人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在开标前重新审定合格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 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将重新审核并在开标前予以确定。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异议最终裁决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部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完整后,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和投标书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书、被撤回的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一律视为废标,不予拆封、宣读,其投标书在开标结束后一律原封退回。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 专家库由本省从事运管工作的科级及以上人员;从事道路客运行业满8年,且具有运输经济或财务统计或安全技术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招标线路起讫地运管部门的专家; (六)投标人所在地运管部门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经监察部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负责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三)对投标人评分; (四)全部投标人得分均低于评分标准总分60%时,应否决所有投标。 (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