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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据《招投标法》进行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 第五十四条 因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县内的客运标志牌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交通厅。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