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粤交运[2002]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据《招投标法》进行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但未回避的。
  
  第五十四条 因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县内的客运标志牌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交通厅。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