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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必须经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宜进行施工招标的特殊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场或者“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qjsxx.com)上同步发布。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必须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个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选择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全部随机抽取; (二)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随机抽取; (三)按照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的程度设置分值采取定量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必须将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