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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 1.综合评估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略)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分值设置,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施工工期、项目班子配备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采取在总分100分范围内进行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并以此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 通常情况下,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为: 投标报价 65分 施工组织设计 26分 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 4分 施工工期 3分 项目班子配备 2分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 二、投标报价65分 1、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5%~3%)内者,得基本分35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6分,每下浮1%加6分,最多扣18分或者加30分。 2、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10%~3%)内者,得基本分35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3分,每下浮1%加3分,最多扣9分或者加30分。 3、设备安装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7%~3%)内者,得基本分37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4分,每下浮1%加4分,最多扣12分或者加28分。 4、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浮动范围(-10%~3%)内者,得基本分35分。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