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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般工程应当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同日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按照规定界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监督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或者“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2日。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取得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凭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和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