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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 (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