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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但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