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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案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 第五十条 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十一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