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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1)6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鲁药监人(2001)341号)及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2001)113号)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全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充实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各区、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实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医药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经委。将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和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分别移交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三、编制管理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人事工作政策和法规。在上级编制、人事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计划、录用、考核、人员调配等项工作,由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市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部门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1)11号)实施。
  
  (三)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管理权上收到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新机构时,要严把进人关,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在认真制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确保队伍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冻结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管理、药政机构及药检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通知》(鲁编办[1999]61号)规定,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编,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进入新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人员定岗;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进入新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原超编人员、非编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1999年12月31日以后调入医药、药政、药检机构的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分流安置。
  
  四、干部管理
  
  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领导干部,以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任免前须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处级干部的任免按青岛市处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后,其资产及财务管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经费由各市、区财政负担。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机构的组建工作,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各市、区要认真落实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设施、经费,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一)对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人员经费,要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预算定额核定。要重点保证药品抽检、打假、办案等专项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属于政府安排的药品监督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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