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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依法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初审上报。3.监督抽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管药品流通市场和中药材集贸市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5.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6.承办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未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其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由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行政编制15名左右,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具体核定数额见附件。 六、其他事项 (一)撤销平度市、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莱西市,城阳区药品检验所,其事业编制并入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逐步调整至8名左右,用于药品检验人员。保留黄岛区药品检验所,其机构、人员编制及编制内工作人员上划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其领导职数包括在核定的本部门领导职数内。 (三)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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