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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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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时,凡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的,由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清查、核实经费、资产、票据和往来款项,摸清家底。对债权债务及拖欠经费、工资等问题,要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由当地政府提出解决措施。
  
  六、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根据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2月20日前,完成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调整、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职能归并,人员、经费、资产划转交接等项工作,于2002年1月30日前完成,并尽快理顺关系,开展工作,以迎接省、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三)在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必须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变通方式向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调进人员和突击提拔干部,不得转移或私分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产。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在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各划转到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划转、人事关系划转等具体事项,在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协商提出具体意见,并逐一落实。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
  
  附: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宗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加顺市政府市长助理、市经委主任
  
  徐修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宋静毅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志武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翟生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杨长军市体改办副主任
  
  王君庭市经委副主任
  
  杜常功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曲青市编办副主任
  
  王德富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世斌市国资办副主任
  
  曹勇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徐修顺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
  
  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编办(2001)113号)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1)61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山东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意见》(鲁编(2001)35号),设置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管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将市卫生部门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移交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原市医药管理部门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移交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医药管理部门承担的医药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经贸部门。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解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品标准、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中药材炮制规范。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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