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云南对口帮扶与全面合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6.规范管理,依法办事原则。两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办事,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作各方要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合作行为,努力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运作。
  
  (三)总体目标
  
  推动沪滇合作从以对口帮扶为重点,逐步转向对口帮扶与经济社会合作并重。
  
  1.对口帮扶目标
  
  上海市继续重点帮扶思茅、文山、红河三个地州,稳定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对口帮扶成果。上海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总额高于“九五”帮扶资金投入力度,重点建设“白玉兰温饱试点工程”。该项工程由“7+8”温饱试点村、安居+温饱工程、脱贫奔小康试点工程等组成,主要实施:针对自然村脱贫的新建500个“7+8”温饱试点村;针对特困地区实施一批安居+温饱工程;针对行政村区域的实施一批“脱贫奔小康”试点工程,并结合“脱贫奔小康”试点工程,实施一批科技示范项目。这些工程的建设,紧紧围绕帮助对口帮扶地区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以项目支援的方式帮助对口地区推进小城镇建设;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状态,形成具有标志性、示范性、带动性脱贫致富系统工程,为对口帮扶地区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到2005年,协助云南省基本解决三个地州目前尚余极端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其人均纯收入达到865元以上,人均占有粮超过300公斤;户均养猪或牛一头以上、有较稳定的经济来源;基本解决日常生活燃料、人畜饮水和农业生产良种良苗。
  
  2.经济合作目标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工业、建设、农业、旅游、商贸、环保、侨务、民族事务、非公有制经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开发等领域为对口合作重点,从主体产业和主流产品协作转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共同构筑跨地区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体系,联手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两省市经济发展。
  
  3.社会发展合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对口交流与合作,有重点地联合培养各类人才,安排双方干部到对方挂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促进两地社会事业不断发展。通过对口协作、支教讲学和建立网点、援建设施、联合办学办医等,使对口帮扶地区巩固提高六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组织医疗队、博士团、志愿者等到三个地州,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骨干培训、指导,基本解决农村人口就医的难题。
  
  (四)主要任务
  
  结合上海建设“一个龙头、三个中心”和云南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战略目标,紧紧围绕两省市“十五”计划纲要及两省市确定的帮扶和经济社会协作目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全面推进对口帮扶和经济社会合作。
  
  1.巩固和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切实加快扶贫攻坚进程。拓宽帮扶领域,提升帮扶水平,共同探索新时期对口帮扶新举措,切实加快重点帮扶地区的扶贫攻坚进程。
  
  2.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共同探索新的投融资方式,充分发挥上海资金、技术、装备以及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云南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则、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3.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互补联动。突出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既要加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合作,也要突出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合作,发挥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作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加强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两地产业联动的合作空间,促进两地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互补、新兴产业共建的联动调整格局。
  
  4.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上海全方位开放的“窗口”、“桥梁”作用和云南毗邻南亚、南亚的区位优势,实行优先准入原则,建立两地产品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鼓励两地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跨地区投资,并积极引导在沪外商投资企业和侨资、台资企业到云南建立“中中外”合作企业。不断创新合作机制,开展跨地区投资。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引导和鼓励企业联合走出国门,共同参与澜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开发,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产品加工和进出口业务,共同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和海外市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