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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云南对口帮扶与全面合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5.联合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合作与开发
  
  以澜江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与开发为契机,寻找合作切入点,联合参与次区域规划软课题研究和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参与昆曼公路、景洪电站、泛亚铁路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型电力设备、工程管理、外贸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参与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工作。
  
  6.外资、侨资、台资企业合作
  
  引导在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云南建立“中中外”企业,推动上海外贸企业到云南开展业务,利用云南口岸增加出口;鼓励云南企业到上海合作创办出口型企业。引导、组织在沪侨资企业到云南投资,开展经贸合作,并做好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两地侨办协助华侨农(林)场发展经济。借助上海台办的“窗口”、“桥梁”作用,引导在沪台资企业到云南再投资。鼓励上海的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云南招商引资,为外资、侨资、台资进入云南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在沪台商、侨商的捐赠、捐资、助学等,优先考虑云南贫困山区。
  
  7.青少年事务合作
  
  加强两地青少年事务合作,上海继续开展青年志愿者赴滇接力活动,继续在云南援建一批希望学校,建立“三辰”影库和希望爱心书库。开展两地联谊学校结对活动,开展两地辅导员、少先队员“手拉手”结对活动,邀请200名希望工程学校教师免费到上海培训。
  
  8.民营经济合作
  
  进一步加强两地光彩事业项目合作,引导上海的民营企业参与云南的开发与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相互投资,上海组织有意向、有实力的20-30家民营企业到云南投资发展,云南组织25家民营企业到上海开展合作。
  
  (二)社会合作
  
  1.教育合作
  
  (1)上海8所高校与云南10所高校成建制地对口交流合作,共建1-2个高校联合实验中心和10到20个急需发展的学科。聘请上海的教授到云南相应单位兼任学科带头人,指导云南高校学科建设,合作申报博士点、硕士点、云南大学旅游与工商管理学院和复旦大学合作共建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授予点和旅游博士学位点。每年从在上海任教的外教中推荐10名外专外教到云南任教。在同等条件下,对云南报考上海的博士、硕士给予优先录取,以委培形式每年接受云南高校20名优秀本科毕业生到上海高校攻读硕土研究生。
  
  (2)发挥上海资本、教育资源优势,共同推进教育产业发展。鼓励在沪企业、教学机构到云南合作兴办教育,实施云大附中扩建等一批社会力量办学重点合作项目。
  
  (3)建立远程教育网络体系。充分运用白玉兰远程教育网和三地州培训中心的设施开展远程教育合作,并逐步使之向昆明、玉溪、曲靖、西双版纳、大理、丽江、怒江、迪庆等地区扩展,合作开展远程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农业技术、医疗卫生、环保、民族干部、职业技能、成人教育、高级经济管理、涉外经贸等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人才培训。
  
  2.合作实施人才战略
  
  (1)继续做好互派干部挂职工作。上海继续向云南省有关综合部门和对口帮扶地区思茅、文山、红河三地州选派挂职干部,每批为期两年。云南每年从思茅、文山、红河三地州对口县选派县处级干部到上海对口区县挂职学习,时间3个月。
  
  (2)上海团市委每年选派一批青年志愿者赴云南对口帮扶地区工作。上海每年选派20名科技、金融、外贸等高级管理人才到云南对口部门交流挂职,参与技术攻关。云南每年组织30名科技骨干和金融、外贸、旅游高级管理人员到上海相应部门担任专家助理或到重点企事业单位挂职学习。
  
  (3)人才培训。根据培训需要,由上海与云南省有关对口部门合作,每年为云南培训所需高层次人才250名。其中,公务员50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30人,企业管理人员(MBA核心课程)70人,经济、环保、交通、旅游、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70人,外贸、金融专业人员30人。云南每年派出20名业务干部参加由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
  
  3.科技合作
  
  (1)高新技术产业的合作。发挥双方优势,围绕生物技术、信息产业、新材料、机电光一体化及环保产业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抓好一批产学研合作项目,推动两地民营科技企业从事产业化开发合作。
  
  (2)科研机构合作。发挥上海地方科研院所及中央在沪科研机构的优势,围绕云南绿色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开发,共同推进沪滇科技合作与省院省校合作,促进云南企业与上海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及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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