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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9
【实施时间】 200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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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级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列入全省普法教育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3、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社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修订和完善优惠残疾人的规定,并将落实优惠残疾人规定的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范围,实施有效的监督。农村费改税政策、法规要明确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减免照顾。县、乡要制定完善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九)残疾人福利基金
  
  1、拓宽残疾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募集渠道,加大对特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继续开展每年救助2000户特困残疾人的活动,加强为残疾人直接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2、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残联关于我省在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我为残疾人献上一份爱”捐助活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全国助残日期间深入开展“我为残疾人献上一份爱”捐助活动的通知》(厅字[2000]34号)文件精神。每年助残日期间动员全社会开展为残疾人献爱心捐助活动。要把开展“我为残疾人献上一份爱”捐助活动纳人精神文明考核的内容。
  
  3、继续做好残疾人教育奖学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残疾人教育奖学金专项基金,奖励优秀残疾人大学生奋发学习,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4、从2001年开始,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销售福利彩票收益中,积极安排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5、加强与台北曹仲植基金会的合作,继续做好为贫困残疾人捐赠轮椅车的工作。
  
  6、加强基金会工作。充分发挥理事的纽带桥梁作用,使基金会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和广泛联系残疾人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十)社区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各级政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按照国家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切实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社区都要建立残疾人协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的作用。
  
  2、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社区各类服务机构要开辟适合的活动场地和服务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满足残疾人的各种需求。
  
  3、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做好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积极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文体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
  
  4、社区残疾人协会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维护权益,反映意见和需求,提供切实服务。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抓好示范社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骨干培训工作。
  
  6、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是残疾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到2005年,省、市(地)、县(市、区)都要因地制宜地建成一所综合性的残疾人服务设施,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加大投入,在立项、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按照省、市(地)、县(市、区)残联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要求(市、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县级300平方米-500平方米)进行建设。
  
  3、各级计划、财政、民政等部门都要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4、为了填补省残疾人综合康复设施的空白,发挥资源中心和辐射带动作用,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总投资1600万元的“山西省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
  
  5、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利用场所,开展康复训练、聋儿语训、就业服务、用品用具服务及文体娱乐等活动,办成残疾人之家。
  
  6、“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人民政府每年从基建计划内拨出200万元,补贴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7、积极组织,认真实施好《长江新里程计划》资助我省部分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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