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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恐怖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定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依法治校,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从严查处使用童工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认真落实帮救措施,对他们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犯罪要由司法机关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与身份权。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加强对儿童的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在社区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目标与指标 1、优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到2010年,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99.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6%以上,农村自来水末梢水四项指标总合格率达85%。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其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6%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6%以上。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市区达100%以上,各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达80%以上。 ——设市城市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到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市区达60%以上,各县(市)达40%。 ——到2010年,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8平方米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发展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提高质量、安全及格率。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创造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的家庭环境。 ——到2005年,区县(市)都建有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因地制宜创设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3、完善保护困境中儿童的社会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市儿童福利院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区县(市)至少建立起综合性福利院儿童部(区)。 策略与措施 ——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将儿童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 ——完善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地方性法规,加大市财政对改水改厕的投入。制定并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在农村奔康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