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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农会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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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期间农会遇有紧急事故,得随时通知其销假,并保留其休假权利。
  
  第 39 条
  
  未办请假、公假或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
  
  前项旷职以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以一日计。旷职者应扣发薪给,一年内旷职七日以上者应予解聘。
  
  第 40 条
  
  农会值勤分假日值勤与夜间值勤,由农会自行订定值勤规定并排定轮值次序。但已委请合格保全业服务之农会,经理事会审定后得免予值勤;设有信用部者,其信用部与分部之值勤,应依农业金融主管机关订定之安全维护相关规定办理。
  
  第 41 条
  
  农会员工之考核奖惩由总干事为之,总干事之考核奖惩由理事会为之。总干事之工作考核应以农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准。
  
  第 42 条
  
  农会员工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每四个月办理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终时依据平时考核成绩办理,并依下列规定评定等级予以奖惩:
  
  一、优等:年度考核九十分以上者,其人数不得超过受考人数百分之二。经考核列优等者加三薪点。
  
  二、甲等:年度考核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经考核列甲等者加二薪点。
  
  三、乙等:年度考核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经考核列乙等者加一薪点。
  
  四、丙等: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经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点。
  
  五、丁等:年度考核未满六十分者。经考核列丁等者应予解聘或解雇。
  
  农会新进员工服务满六个月以上时方得参加年度考核。
  
  农会该年度决算亏损者,其总干事及员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 43 条
  
  农会员工之年度考核拟列优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内,应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获一次记一大功,或累积达记一大功以上之奖励。
  
  二、对本职业务或与本职有关学术,研究创新,其成果获主管机关或声誉卓著之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团体,评列为最高等级,并颁给奖励。
  
  三、主办业务经中央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评定成绩特优。
  
  四、对所主持或交办重要专案工作,规划周密,经认定如期圆满达成任务有具体绩效。
  
  五、对主管业务,提出具体方案或改进办法,经采行认定确有绩效。
  
  六、负责尽职,承办业务均能于限期内完成,绩效卓著,有具体事迹。
  
  七、担任主管职务领导有方,绩效优良。
  
  八、办理农民服务业务,工作绩效及服务态度良好,有具体事迹。
  
  农会员工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受刑事或惩戒处分。
  
  二、当年度未参加与职务有关之训练或讲习,或参加训练、讲习时数合计未达十六小时。
  
  三、平时考核奖惩抵销后,累积达记过以上处分。
  
  四、事、病假合计超过五日或旷职达一日。
  
  五、办理农民服务业务,态度恶劣,影响农会声誉,有具体事证。
  
  第 44 条
  
  农会员工之年度考核拟列丁等者,须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限:
  
  一、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具体事证。
  
  二、不听指挥,破坏纪律,情节重大,有具体事证。
  
  三、怠忽职守,稽延业务,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四、品行不端,或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严重损害农会声誉,有具体事证。
  
  第 45 条
  
  经考核应加薪点超过本职最高年功薪点时,每加一薪点改发半个月薪给之考核奖金。
  
  第 46 条
  
  农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在职务上有重大改进或发明,贡献农会。
  
  二、防止损害揭发弊端,消弥或减轻农会损害。
  
  三、处理特殊艰难事件,有功于农会。
  
  四、领导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应付得宜或奋勇抢救,减少农会损失。
  
  六、维护农会财务,减少浪费有显著成效。
  
  第 47 条
  
  农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戒:
  
  一、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公物。
  
  二、贻误要公或擅离职守。
  
  三、不依规定处理业务,致生损害于农会。
  
  四、疏于防范或管理不善,致农会损失或酿成意外灾害。
  
  五、行为不检,赌博冶游,品行不端。
  
  六、态度傲慢,行为粗暴,不服调遣。
  
  七、参加训练或讲习成绩不及格。
  
  八、有其他业务上失职行为。
  
  农会员工有前项情形,或依第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计算事项有虚违情事,致农会发生损害时,有关人员应负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 48 条
  
  农会员工之奖惩应依功过轻重按下列奖惩方法办理:
  
  一、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惩戒:申诫、记过、记大过、降级及解聘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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