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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休假期间农会遇有紧急事故,得随时通知其销假,并保留其休假权利。 第 39 条 未办请假、公假或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 前项旷职以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以一日计。旷职者应扣发薪给,一年内旷职七日以上者应予解聘。 第 40 条 农会值勤分假日值勤与夜间值勤,由农会自行订定值勤规定并排定轮值次序。但已委请合格保全业服务之农会,经理事会审定后得免予值勤;设有信用部者,其信用部与分部之值勤,应依农业金融主管机关订定之安全维护相关规定办理。 第 41 条 农会员工之考核奖惩由总干事为之,总干事之考核奖惩由理事会为之。总干事之工作考核应以农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准。 第 42 条 农会员工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每四个月办理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终时依据平时考核成绩办理,并依下列规定评定等级予以奖惩: 一、优等:年度考核九十分以上者,其人数不得超过受考人数百分之二。经考核列优等者加三薪点。 二、甲等:年度考核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经考核列甲等者加二薪点。 三、乙等:年度考核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经考核列乙等者加一薪点。 四、丙等: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经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点。 五、丁等:年度考核未满六十分者。经考核列丁等者应予解聘或解雇。 农会新进员工服务满六个月以上时方得参加年度考核。 农会该年度决算亏损者,其总干事及员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 43 条 农会员工之年度考核拟列优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内,应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获一次记一大功,或累积达记一大功以上之奖励。 二、对本职业务或与本职有关学术,研究创新,其成果获主管机关或声誉卓著之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团体,评列为最高等级,并颁给奖励。 三、主办业务经中央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评定成绩特优。 四、对所主持或交办重要专案工作,规划周密,经认定如期圆满达成任务有具体绩效。 五、对主管业务,提出具体方案或改进办法,经采行认定确有绩效。 六、负责尽职,承办业务均能于限期内完成,绩效卓著,有具体事迹。 七、担任主管职务领导有方,绩效优良。 八、办理农民服务业务,工作绩效及服务态度良好,有具体事迹。 农会员工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受刑事或惩戒处分。 二、当年度未参加与职务有关之训练或讲习,或参加训练、讲习时数合计未达十六小时。 三、平时考核奖惩抵销后,累积达记过以上处分。 四、事、病假合计超过五日或旷职达一日。 五、办理农民服务业务,态度恶劣,影响农会声誉,有具体事证。 第 44 条 农会员工之年度考核拟列丁等者,须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限: 一、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具体事证。 二、不听指挥,破坏纪律,情节重大,有具体事证。 三、怠忽职守,稽延业务,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四、品行不端,或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严重损害农会声誉,有具体事证。 第 45 条 经考核应加薪点超过本职最高年功薪点时,每加一薪点改发半个月薪给之考核奖金。 第 46 条 农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在职务上有重大改进或发明,贡献农会。 二、防止损害揭发弊端,消弥或减轻农会损害。 三、处理特殊艰难事件,有功于农会。 四、领导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应付得宜或奋勇抢救,减少农会损失。 六、维护农会财务,减少浪费有显著成效。 第 47 条 农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戒: 一、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公物。 二、贻误要公或擅离职守。 三、不依规定处理业务,致生损害于农会。 四、疏于防范或管理不善,致农会损失或酿成意外灾害。 五、行为不检,赌博冶游,品行不端。 六、态度傲慢,行为粗暴,不服调遣。 七、参加训练或讲习成绩不及格。 八、有其他业务上失职行为。 农会员工有前项情形,或依第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计算事项有虚违情事,致农会发生损害时,有关人员应负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 48 条 农会员工之奖惩应依功过轻重按下列奖惩方法办理: 一、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惩戒:申诫、记过、记大过、降级及解聘或解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