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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5 条 船舶丈量除得依据有关之图说外,丈量员并应登船勘丈各有关部分确使船舶之实况与有关之图说完全相符。建造中船舶之丈量,除登船勘丈外,并应至船厂之放样间核对船体线图。 第 16 条 丈量应以公尺为量计单位。有关之长、宽、深及高度应量计至小数点以下二位;计算时以三位小数为准;所得吨位数以两位小数为限;各尾数均以四舍五入取之。但船长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上者,所得吨位应为整数,尾数不计。 第 17 条 船舶之总体积应分为左列四部分予以量计后再合并计算之: 一船体主要部分。 二船体前后突出部分。 三附属物。 四上层建筑。 计算方法得应用经主管机关核可之其他精确计算程式为之。 第 18 条 船长在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船舶,其船体主要部分体积之计算方法,系将法长自后垂标起依左表之距离作分长点,先求各分长点上船体之横剖面积,分别乘以左表规定之系数,体积之总和再乘以法长之三十分之一。 第 19 条 在各分长点上船体横剖面积之计算,应分两部分为之。第一部分由基线起向上计算至左表最接近舷边上甲板下缘之一水线上。第二部分由该水线向上计算至甲板下梁弧曲线止。该两部分面积之计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部分:在基线起至舷边上甲板下绿之垂直距离上,依左表作分深点迄最接近舷边上甲板下缘之计算横剖面积之分界水线止。然后量取各分深点水线上之船体宽度,分别乘以左表所列之系数,其积之总和再乘以三分之一。 二第二部分:于前款计算横剖面积之分界水线向上至舷边上甲板下缘高度中点之船体宽度上作四等分之分宽点,由各分宽点分别垂直量取由该分界水线至甲板下梁弧曲线为止之高度,将各该高度自该船体宽度之任一端起,顺序以系数一、四、二、四、一乘之,其积之总和再乘以该船体宽度之十二分之一。 第 20 条 船长未满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体主要部分体积得依左列计算之。 V=0.65×L×B×〔Dm (2/3) C+1/3 (Ds-Dm) 〕式中: V为在量吨长度前后两端垂线间,上甲板以下船体主要部分之体积。 L为量吨长度,指在上甲板下缘或其延线上,自艏材前面至艉外板后面之水平距离。 B指上甲板以下船舶两舷外板外面间之最大宽度。如为帆船,应以上甲板以下船舶两舷外板外面间最大宽度之一.五倍与距量吨长度两端各为量 吨长度四分之一处两舷外板外面间最大宽度之总和之平均值计算之。 Dm为船深,指在量吨长度之中点,自龙骨下缘量至舷边上甲板下缘之垂直距离。如为木船或合构船,应自龙骨嵌槽之下缘量起。 C为量吨长度中点之梁拱高。 Ds为在量吨长度之中点,自龙骨下缘量至量吨长度两端连线之垂直距离。如为木船或构船,应自龙骨嵌槽之下缘量起。 第 21 条 在船舶前垂标以前或后垂标以后船体突出部分体积之量计,应依其突出部分之长度,按左表规定之等分数作分长点,并自突出长度之后端起依序命名为第一、第二、第三…等奇数个分长点。再求各分长点上突出部分之横剖面积,除两端之剖面积乘以一外,分长点为奇数之剖面积应乘以二,分长点为偶数之剖面积应乘以四,各积之总和再乘以分长点长度之三分之一。 第 22 条 在船体突出部分各分长点上横剖面积之计算,应比照第十九条规定之计算原则与方法,分为两部分计算之。但其横剖面之底端并非位于基线者,应由该横剖面之底端起计。 第 23 条 船长未满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吨长度以后或以后船体突出部分之体积,应以突出部分长度中点上所量取之最大宽度侑最大高度之积,再乘以该突出部分之长度计算之。 第 24 条 在船体以外之附属物,其体积之量计,应依该附属物之长度,按左表规定之等分数作分长点,并自其长度之后端起依序分别命名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数个分长点。 再求各分长点上该附属物横剖面积,除两端之剖面积乘以一外,分长点为奇数之剖面积应乘以二,分长点为偶数之剖面积应乘以四各积之总和再乘以分长点长度之三分之一。 第 25 条 在船体以外之附属物,其在各分长点上横剖面积之计算,应依其在各分长点之深度,按左表规定之等分数作分深点,并自其深度之下端起依序分别命名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数个分深点。再求各分深点上该附属物之宽度,除两端之宽度乘以一外,分深点为奇数之宽度应乘以二,分深点为偶数之宽度应乘以四,各积之总和再乘以分深点间距之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