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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气垫船管理规则

[接上页]

  (八) 水油舱及其横向直向重心图。
  
  (九) 加强肋或其他抵抗冲击之结构图。
  
  (一○) 船壳外板图。
  
  (一一) 空气室及空气导管结构图。
  
  (一二) 船艛甲板室图。
  
  (一三) 门、窗、通风开口及关闭口装置图。
  
  (一四) 翼板及控制台图。
  
  (一五) 舷壁及垫裙图。
  
  (一六) 操船之控制机构图。
  
  (一七) 船身、燃油、仓储油、载重等重量及重心计算书。
  
  (一八) 受风力及阵风影响之动稳度计算书。
  
  (一九) 应力与负荷计算书。
  
  (二○) 铆接用钉具之详细说明及试验结果报告书。
  
  (二一) 焊接材料、焊条、焊剂及焊接程序之详细说明书与焊接样品试验结果报告。
  
  (二二) 采用化学黏着法者,其材料、施工程序及样品试验结果详细说明书。
  
  二轮机部分:
  
  (一) 主机一般布置图。
  
  (二) 主机主要传动机件之尺寸及材料详图。
  
  (三) 主机安装结构之布置及其详图。
  
  (四) 主机启动、控制装置之布置及其详图。
  
  (五) 传动装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布置图。
  
  (六) 推进器、空气螺桨、气升风叶之一般布置及材料与尺寸等详图。
  
  (七) 气升鼓风机之总成图。
  
  (八) 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液压系统、电力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必水系统、泵系、压舱水系统、通风系统、连接动力装置之滤气装置系统之一般布置及其工作压力、安全装置、防锈防蚀防污之措施等详细说明。
  
  (九) 电力系统包括辅助电力装置、控制线路一般布置及能量图。
  
  三设备部分:
  
  (一) 救生救火设备布置图。
  
  (二) 航行灯光音号布置图。
  
  (三) 碇泊及拖带设备图。
  
  前项各种图说、船舶所有人如有特殊理由无法全部检送时,应以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免送。
  
  第 19 条
  
  气垫船建造期中,主管机关得派检查人员在适当时间内进入气垫船建造或试验之场所施行检查,以确认气垫船材料、工艺、工作情况及布置等系依照核定图说施工。
  
  第 20 条
  
  气垫船轮机制造中检查,依左列规定:
  
  一主机、传动装置、辅助动力装置、推进器、空气螺桨及气升风桨之制造、试验方法与程序应经检查机构认可,并在检查人员监督下施行试车、试验或检查合格。
  
  二制造厂应提送有关工厂证明及纪录以供查核。
  
  第 21 条
  
  气垫船轮机装备在安装中应依左列规定施行检验,并于正常运转下试车:
  
  一燃油柜及管系之每一装置按认可图说施行检查试验。
  
  二电力装置按认可图说施行安装中及安装后检验,并提出各主要构件之试验证明。
  
  三泵系、警报系统、燃油关闭装置之安装及试验。
  
  第 22 条
  
  气垫船建造完成后,应施行试车,并依左列规定施行性能检查。但同一船厂建造之同型船业经检查合格者,得经检查人员认可准予适当之宽免:
  
  一船身重心查定试验。
  
  二最高速度试验。
  
  三回转及停止试验,包括左右舷快速、慢速回转及紧急停车。
  
  四耐航性试验。
  
  五轮机运转试验,包括模拟主机单机或多机故障时之情况。
  
  六主机启动装置试验,以电瓶或压缩空气启动者,应在正常操作情况下连续启动至少六次。
  
  七泵水试验,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抽排舱底水并调整艉吃水差。
  
  八救生、救水及其他防护安全设备之模拟使用试验。
  
  九锚碇试验。
  
  第 23 条
  
  现成气垫船首次特别检查,依建造中特别检查之规定申请之。
  
  第 24 条
  
  气垫船建造中特别检查或施行首次特别检查时,船舶所有人应将“气垫船操作及保养手册”连同试车纪录送经审查后交予船长,并责由船长依手册规定操作保养。
  
  第 25 条
  
  气垫船操作及保养手册,由造船厂制作并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操作方面:
  
  (一) 利用气垫航行时风浪之限制。
  
  (二) 航行于有风浪之海面,或迎风攀升靠泊站之海滩或登陆斜道,操作时应注意之事项。
  
  (三) 紧急停车、回转时应注意事项。
  
  (四) 气升鼓风机故障时有关稳度事项。
  
  (五) 其他特性及应注意事项。
  
  二保养方面:
  
  (一) 主要配件检查或分解检查时,应注意事项及保养检查程序。
  
  (二) 轮机及推进器之危险回转数及限制回转数应注意事项。
  
  (三) 各项配件保养调整注意事项。
  
  (四) 各项装备使用时注意事项及故障之排除方法。
  
  (五) 整体性之安全使用期限及主要构件换新之期限。
  
  (六) 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 26 条
  
  现成气垫船应于建造中特别检查或前一次特别检查完成之日起,气垫客船不超过一年,气垫非客船不超过二年,申请按左列规定施行特别检查:
  
  一气垫船应进坞、上架、悬吊或顶高,使具足够之空间对船底部构件、装置、附属物等作彻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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