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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组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本部设战略规划司、人力司、资源司、法制司、军法司、后备事务司、部长办公室、史政编译室、督察室、整合评估室、人事室、会计室、诉愿审议委员会及国军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别掌理本法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战略规划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长程战略情报资料之研析事项。 二、国家整体战略环境之研析事项。 三、国防安全及区域军事安全事务之研析事项。 四、国防军事事务革命趋势之研析事项。 五、科技发展及未来威胁之综合研析事项。 六、未来战争型态及趋势之研析事项。 七、未来作战概念之研析事项。 八、国防愿景之规划事项。 九、国防政策之建议事项。 十、国防安全之危机预判及政策指导事项。 十一、军事战略计划之规划事项。 十二、建军政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十三、国军计划预算制度之研修及推动事项。 十四、军事及战略意见之调查事项。 十五、国防报告书之编纂及发行事项。 十六、国军兵力整建计划之规划事项。 十七、国军军制之研订事项。 十八、国军总员额之规划、分配及管制事项。 十九、国军将级单位新增与裁撤之研订及核议事项。 二十、国军编制装备表之核议事项。 二十一、国军施政计划结构编号之核议事项。 二十二、本部与所属机关业务权责划分及任务职掌之核议事项。 二十三、国军主要武器装备系统选择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二十四、军事投资之汇总、协调、审查及分配额度建议综合事项。 二十五、国际军事事务合作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十六、国际战略情报之需求建议及运用事项。 二十七、军事决策会议 (政策小组会) 之综办事项。 二十八、战争资源协调中心编组及设备规划事项。 二十九、其他有关战略规划事项。 第 5 条 人力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官、士官、士兵 (以下简称军人) 服役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军官、士官任官、任职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三、预备军官、预备士官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四、军官、士官经历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五、国防教育之规划、管理及执行事项。 六、国军教师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七、国军聘雇人员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八、国军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之协调及执行事项。 九、国军服制、旗章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军人勋赏、奖励、惩罚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十一、军人休假、婚姻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十二、军人待遇政策、制度之规划及人员维持费需求之检讨事项。 十三、军官、士官考绩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执行事项。 十四、军事人力管理制度之建立与评估运用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五、国军员额管制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六、军人补充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七、国军人力资讯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十八、兵役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九、兵役行政之督导及协调事项。 二十、退除役军人安置政策、制度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二十一、退除给与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二十二、军人与其家属权益优待政策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十三、抚恤、保险与留守业务政策、制度之规划、督导及核议事项。 二十四、军人入出国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十五、战区军邮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十六、军事教育、役政规划相关工程设施建案作战需求核议事项。 二十七、其他有关人力管理事项。 第 6 条 资源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物力资源运用政策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二、国防交通运输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三、国军财产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营产管理政策、制度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五、国军环保政策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六、配合国家重大建设之相关事项。 七、国军节约能源政策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八、中期、长期国防预算、财力之预测、整合及规划事项。 九、国防财力指导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国军五年施政计划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十一、人员维持费之审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