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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199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修改)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经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2年5月8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5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2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城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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