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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排案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 第三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 第三十一条 排定主审法官或执行法官,依照审判庭主审法官或执行庭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与所收案件的编号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 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变更审判法官或执行法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立案庭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 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 第三十二条 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一、二审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二)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或询问当事人。 (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 (四)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听证应在受理申请申诉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一、二审案件的排定方法。 第三十三条 开庭日期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填写庭审安排表,将案卷移交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在收到案卷后五日内向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发送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发送工作完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主审法官。 跟案书记员负责对该案卷的全程管理,直至案卷归档或案件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开庭前三日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公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经审判庭庭长审核同意后,向立案庭提交《变更开庭日期通知书》,由立案庭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向立案庭提交《再次开庭通知书》,立案庭收到再次开庭通知后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并及时将需再次开庭的时间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对审判法庭作出安排。 第七章送达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将有关送达文书和送达回证直接交付有关的送达人员;负责从有关送达人员处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可由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当事人。 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性质敏感或影响大、当事人人数众多或情绪不稳定、送达时有可能引发事端的民事、行政案件,跟案书记员直接送达时,由法警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 第四十条 向起诉、应诉、上诉、被上诉方送达诉讼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发送。 诉讼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的通知书等与之相关的答辩状、反诉状等诉讼文书,应当在决定追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送。 第八章 审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限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其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 审限管理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各审判庭、执行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主审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应依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将每件案件的批准延长审限、评议、宣判、送达、保全、执行、归档的日期等有关审限的信息情况,于工作实施或完成的当日输入计算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