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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1]22号
【颁布时间】 2001-06-29
【实施时间】 200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接上页]

  第六十一条 在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双方可以和解。
  
  双方同意和解的,由主审法官主持调解。
  
  
第十章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主持开庭与合议庭评议活动,并对本合议庭各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程序负有组织、监督和督办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固定。重新组合应及时通知立案庭。
  
  第六十四条 庭审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参加。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可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一人出席并主持,书记员一人做记录。
  
  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十日内评议。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案件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在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由审判长按规定决定是否直接签发。案件需逐级呈送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主管院长审核、签发的,每个审核或签发环节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若延长审核或签发时间的,审核人或签发人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应于有关领导签署提请讨论意见之日起二日内,将经签署的报告报送审委会秘书安排讨论议程。
  
  第六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按领导签署提请讨论的日期先后顺序排定。第一次讨论的时间应安排在报送讨论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个别案件因特殊原因需先行安排讨论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庭长报主管院长审核后,交审判委员会秘书调整。
  
  第六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通知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讨论经本院终审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还应通知作出原终审裁判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或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一章宣判与结案管理

  
  第七十条 判决应当向当事人宣判。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分别宣判的,以最后宣判的日期为结案日期。送达宣判的,以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七十一条 案件审结日期为本案最后一份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
  
  第七十二条 由合议庭直接裁判并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合议庭作出裁判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应当在合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庭长或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七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宣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其他案件必须在宣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
  
  第七十四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宣判或发送裁判文书。
  
  第七十五条 经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送达回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归卷。
  
  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经最后签发即为审结,案件审结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审结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由跟案书记员填写结案卡,送主审法官签名,经庭长确认,并输入电脑。
  
  
第十二章案卷归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已结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在最后一份送达回证归卷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工作。
  
  第七十八条 案卷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案卷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
  
  第七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的案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跟案书记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补完毕并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未审结案件的案卷不得调取或借阅。对已结案但尚未归档,且未超过归档期限的案卷,上级法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需调取或借阅时,应直接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卷或借卷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向主办案件的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归档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在接到《归档通知书》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案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提供给调卷的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的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三章案件移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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