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当申请延长审限,书面说明理由,并拟定结案的时间,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输入电脑,送立案庭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立案庭向审判庭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首次延长审限后仍不能按期结案,需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应在首次延长期届满前十日内办理申请手续。未能如期结案又未办理延长审限手续的,由立案庭发出《限期结案督办令》。主审法官接到《限期结案督办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四十五条 下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的,由立案庭受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立案庭每月初以书面包括列表形式对上月所排定案件的审限执行情况向主管院长及有关审判庭或执行庭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委托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的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限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 第九章庭前准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庭前准备管理是指在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前,对与庭审内容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请求和证据部分,提出要求、安排交换、进行整理和核对等庭审准备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主持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核对。 第四十九条 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和限期举证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安排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主持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负责。 第五十条 立案庭的程序法官在决定立案后应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一并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在开庭前具备提交条件的,必须填写证据清单提交跟案书记员,由跟案书记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主审法官移送。 第五十二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所有证据材料的副本都应由跟案书记员安排交由对方当事人查阅并收取。 第五十三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当事人认为已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后,应填妥《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并备齐需交换的全部证据材料副本。 第五十四条 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由跟案书记员负责,也可委托收转诉讼资料的书记员负责。 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时,只要一方当事人到场即可进行。书记员应将《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和全部证据材料副本交予到场当事人查阅并收取。当事人查阅收取后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并交回交换清单。 未到场交换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跟案书记员应将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材料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邮寄送达该当事人。收到证据材料副本的当事人应在《证据材料副本交换清单》上签名后将交换清单交回法院。 所有证据材料副本经各方当事人按前款规定程序进行完毕,证据材料交换工作方告完成。 第五十五条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在开庭前,根据案情需要,可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整理、确定,固定各方提交的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 第五十六条 核对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提议可由主审法官或当事人提出。 第五十七条 是否需要进行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决定。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清晰;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混乱、争议焦点不明确;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交的证据不规范。 第五十八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由主审法官主持,并应在本院固定的场所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 第五十九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不同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之间不需进行质证和辩论,只需对对方提供的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或不认可,并明确表达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 第六十条 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应制作《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表》,并由当事人填写,明确双方有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主持者对诉讼请求和证据核对资料进行整理后签字,并将全部资料分送合议庭其他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