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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十一条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移送上诉的,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案件。本院一审案件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或移送其他法院的,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移送。 第八十二条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已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诉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发送上诉状副本,并在上诉答辩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的装订和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死刑复核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及案卷的移送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第八十四条 案件移送应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备齐各项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应视情况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降低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级;行政、纪律处分等。 第八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需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报告本院监察室,由监察室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送政治部门备案,并报告受处理者的主管院长。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得会见案件当事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来访、来信、来电或递交有关的诉讼资料以及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的反映等,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接收、接待和记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收取的材料向主审法官汇报和移交,由主审法官在《案卷材料移送登记表》上签名。'' 第八十九条 诉讼中群体性案件和有矛盾激化迹象的案件,当事人来访,需要紧急处理的,由审判庭庭长安排主审法官等二人以上出面接待当事人,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十条 诉讼过程中律师阅卷的安排和接待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案卷已经移送主审法官的,由跟案书记员向主审法官借取案卷,安排律师在指定的场所阅卷。律师阅卷后,跟案书记员应当及时将案卷归还给主审法官。 第九十一条 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宣判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委托送达的,由立案庭登记后交法警队送达。委托执行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中所涉及的保全、送达、调查、开庭、宣判、公告等项工作,法警队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十四条 本规程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之前本院下发的规定或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程涉及本省各级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院应当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