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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来政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4-29
【实施时间】 2009-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工作
  
  汛期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发现有不稳定迹象的要及时处置,切实把地质灾害消灭在萌芽中;汛期期间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回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撤离受威胁的人员,避免人员伤亡。汛期后要进行复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防治,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
  
  (六)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充实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小分队,尚未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的县(市、区),应从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抽调一批精干人员组成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担任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同时,通过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小分队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发生小型以下(含小型)地质灾害时,当地国土、安监、民政等部门有关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发生中型以上(含中型)地质灾害时,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成员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排险和抢救受灾人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地质环境监测站等相关部门,尽快查明险、灾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及时做好抢救受灾的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加强地质灾害评估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填土、开挖水渠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如不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如不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八)认真做好公路、铁路沿线、旅游区及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及学校区域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威胁旅游人员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九)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及重点工程安全
  
  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在汛期洪水可能危及到的矿山必须停止开采,撤离全部人员。对矿渣堆、尾矿库要进行灾害隐患检查,避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写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依据,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在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进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分布及发育特征,规律、稳定性,以及主要建设工程的分布情况等,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十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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