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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一月诉讼费用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用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以报表形式随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区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对诉讼费用收支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按照违纪金额的50%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当年预算不够的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各区县要将处理意见分别上报市财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各级运输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综(1996)924号通知同时废止。 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公字(1999)406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法(司)(1989)14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 《北京市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样式。 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本市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业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同干警岗位目标挂勾的办案任务超额补贴费; 9.押解、执行费、审判场地租赁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相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司法警察及《法官法》所列人员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相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和电子计算机及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和《法官法》所列奖励内容的费用;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及法院发展事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