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9-12-03
【实施时间】 199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3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

[接上页]

  四、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对此问题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定诉讼当事人:
  
  1、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包人继续承包或者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列承包或者出租的企业为当事人,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另案处理。
  
  2、对外发生诉讼时,原承包或出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确定诉讼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或按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或承租人对企业亏损有民事责任的,可以列原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诉讼第三人。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可以企业为被告;原承包人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租金的,按承包或租赁合同约定,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被告的法人营业执照虽未吊销,但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其办理法人登记时的注册所在地均查无下落的,应告诉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但被告是公民的,应公告送达,按缺席判决处理。
  
  六、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歇业的如何处理?
  
  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如果该企业未注销,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该企业已被注销,又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变更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为被告。作为被告在二审诉讼期间歇业的,应发回重审。
  
  作为原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3项诉讼当事人继承的原理,直接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原企业法人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权利义务承受人具有法律效力。
  
  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
  
  1、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经济犯罪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2、如果涉及犯罪行为,需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者刑事责任的,应将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的犯罪材料移送有关部门,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遇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时,即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经济纠纷案件应中止审理。
  
  八、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
  
  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则不能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应以被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可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九、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参加诉讼?
  
  如果抵押物所有人授权或明知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主合同的抵押物的,抵押有效。如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抵押物所有人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如果抵押物所有人不知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主合同抵押物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也可另行起诉。
  
  十、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一般指被告)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的,由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进行约定,法院不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无论双方当事人与保证人如何约定保证责任,案外人不能参加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但法院可以审查案外人的资格与能力,告之担保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卷。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执行庭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十一、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挂靠关系的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上级单位只能是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不存在挂靠关系的问题,企业法人请求解除与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开办单位的关系,属于解除隶属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于原告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