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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关于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 联营合同是联营各方当事人就联营体的设立、经营利益、风险承担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联营体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是衡量联营体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的界限,所以只要联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不能以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而认定联营合同无效。但联营双方对联营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特殊约定。(如联营合同约定该合同公证后生效的情况)。联营双方未按特殊约定办理,已开始实际履行联营合同所订义务的,则可视为联营各方放弃联营合同生效的特殊约定条款。联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一方办理注册、立项等法律手续,该方未办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注意,因为联营体未办理登记手续;即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如果联营双方以联营体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十三、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在诉讼中,依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无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可直接将申请开办登记的法人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以该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因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即使法人事后追认也应认定无效。在诉讼中,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两点:一是法人知道其下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实际参与履行了该合同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二是法人下属机构在依照法人内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依法人的明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认定有效。 十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为企业利益实施企业章程规定之外的行为,甚至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工作人员只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法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该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的民事活动,除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追认外,其后果应由该代理人个人承担。企业法人已授权,但授权不明无法确定代理人权限的,该代理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其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非企业单位是指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的规定。注意下列问题:(1)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在担保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非企业单位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行为的,应在此行为结果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企业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 十六、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基层工会只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就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无须经过社团法人登记。但工会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否则其民事行为无效。 十七、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否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如果当事人向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作出裁定的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未就此纠纷达成新的仲裁协议;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该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当事人应按照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否保护其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