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宣传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组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清理整顿奶站,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推进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开展鲜牛奶三聚氰胺和抗生素(青霉素)药物残留抽检,抽检南平、三明、福州市辖区内大型奶牛养殖企业,每半年抽检1次,确保牛奶安全卫生。 (八)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抓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饲料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建立质量监管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实现对鱼粉、豆粕等蛋白原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100%监管,对查获的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100%销毁,保障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抽检,全年抽取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960份生猪尿样,做到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瘦肉精”监管100%,23个重点城市的屠宰场“瘦肉精”监管100%,“瘦肉精”的阳性率控制在0.5%以内;加强猪肉产品中喹啉类、硝基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打击禽畜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十)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强化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完成全省省际动检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省际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的检疫监督,防止外来疫病传入。 (十一)由省质监局、省农业厅负责,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省农业厅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执法检查,督促完善台帐、检验肉品检疫检验证明等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企业储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特别是病死肉的违法行为。 三、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社协办。全省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 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省农业厅负责,在全省18个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点上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按照国家农业行业标准《产地环境评价准则》开展2~3次土壤、农田灌溉水监测等,健全监测档案,完善全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查处重大农产品产地污染案件。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继续抓好1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4个全国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全省新(续)建茶、果、粮和食用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良好农业规范,安排支农专项资金扶持GAP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出口基地建设,推进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和GAP认证及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农资市场巡查,强化农资日常监管,检查农药、化肥特别是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全省农资打假护农行动,开展全省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和秋冬季农资打假促增收专项行动,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