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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按照国家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动绿色市场建设,保障绿色通道畅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三)由省食安办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有关设区市政府配合,研究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适时提请省政府出台推行食品安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意见。 (十四)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十五)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保障基础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保障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全省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等宣传教育活动,印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食品安全系列宣传资料,办好“福建食品安全网”,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由省教育厅负责,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十七)由省工商局负责,省消委会承办,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组织开展“提振消费信心,扩展乳业市场,促进农民增收,落实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消费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社会各界人士考察我省乳制品生产企业,组织编写乳制品科学消费知识读本,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的乳制品信息,引导和促进乳制品消费。 (十八)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由省食安办负责,按照省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级年度治理经费安排,提出年度重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直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九)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组织做好年度国家对我省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和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工作。 (二十)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追溯制度;督促企业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落实完善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二十一)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坚决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强化行政执法,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法,纠正执法监管中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二十二)由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定期评估分析本地的食品安全状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出现重大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各市、县(区)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须报省食安办(省经贸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