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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9]53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清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精神,为切实减少审批事项、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州人民政府通过清理,取消、下放和确认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对部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办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按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对“法定设立依据发生变化的;虽有法定设立依据,但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其他外省没有设定或已取消的;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组织能够解决的;通过认证或事后监督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经清理,州直11个部门共19项(附件一)。
  
  二、按照有利于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市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下放给县市审批。经清理,州直10个部门共37项(附件二)。
  
  三、按照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州直39个部门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不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共192项。同时,本着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39个部门均对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了具体的办理时限,其中14个部门的88项行政许可事项压缩了办理时限,办理时限平均缩短了55%(附件三)。
  
  四、按照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实行集中办理的要求,州直17个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112项,其中:13个部门的100项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压缩了办理时限,办理时限平均缩短了约55%(附件四)。
  
  附件:1.自治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2.自治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自治州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
  
  4.自治州入驻州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一
  
  
自治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核
  
  二、州交通局(1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四级资质的审批
  
  三、州工商局(2项)
  
  (一)非法人经营单位设立登记
  
  (二)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的核准
  
  四、州畜牧兽医局(3项)
  
  (一)引进种畜禽的审核
  
  (二)牧草种子生产的许可
  
  (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核发
  
  五、州建设局(2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审核
  
  六、州环保局(2项)
  
  (一)排污申报登记
  
  (二)清洁生产定期审核报告
  
  七、州卫生局(2项)
  
  (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
  
  (二)执业医师注册
  
  八、州司法局(2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审批
  
  (二)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九、州残联(1项)
  
  权限内缓交和减免因经费困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政策性亏损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批
  
  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项)
  
  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和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服务
  
  十一、州农业局(1项)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附件二
  
  自治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州水利局(10项)
  
  (一)权限内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
  
  依据:《防洪法
  
  (二)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依据:《防洪法
  
  (三)权限内对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
  
  (四)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六)权限内核发捕捞许可证
  
  依据:《渔业法》、《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七)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依据:《水法》、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22号令)
  
  (八)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滩地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在河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等活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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