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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9]53号
【颁布时间】 2009-04-17
【实施时间】 2009-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清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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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八)三资企业转让股权初审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九)三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初审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三资企业减资初审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一)三资企业的增资初审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二)三资企业的中止初审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三)三资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初审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四)三资企业的其它变更初审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久字发938号)
  
  办理时限:3日(原办理时限:90日 )
  
  (十六)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及经营权申请、变更、撤消、更名的审核
  
  依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七)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或代表处的审核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230号)
  
  办理时限:5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八)境外投资企业综合年检和绩效评价
  
  依据:商务部《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办理时限:3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十九)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的审核
  
  依据: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时常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办理时限:30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二十)直销服务网点未设立在居民住宅、医院、军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确认
  
  依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办理时限:1日(原办理时限:45日 )
  
  四、州环保局(8项)
  
  (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理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原办理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依据:《环境保护法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原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原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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