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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85章 第11条将款项拨入基金和从基金拨款支付 (1)由以受托人名义所作投资项目所得的一切收益,与基金的其他收入及基金中未作投资的一切款项,均须存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 (由1973年第63号第7条修订) (2)基金的款项只可以由常任秘书长与秘书或与司库签署的支票提取。 (由2003年第3号第32条修订) 第1085章 第12条剩余收益及储备金的处置 (1)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 (a)将任何一年由一般资本收取所得的任何收益中,超逾该年支付登记册第I及II部所提述的奖学金所需总额之数,转拨一般储备金,或拨作一般资本的一部分; (b)将一般储备金或其中任何部分,拨作一般资本的一部分;或 (c)将一般储备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作增补任何一年由一般资本所得的收益。(2)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 (a)将任何一年由登记册第III部内某奖学金的独立资本收取所得的任何收益中,超逾该年支付该收益所适用的奖学金所需款额之数,转拨该奖学金的独立储备金,或拨作该独立资本的一部分; (b)将登记册第III部内某奖学金的独立储备金或其中任何部分,拨作该奖学金的独立资本的一部分;或 (c)将登记册第III部内某奖学金的独立储备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作增补任何一年由该奖学金的独立资本所得的收益。 (由1973年第63号第8条代替) 第1085章 第13条奖学金价值的更改和颁授名额的增设 (1)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可于任何一年指示受托人─ (a)增加或减低任何奖学金或其颁授名额的价值;或 (b)增设任何奖学金的颁授名额,但该奖学金任何其他颁授名额的价值不得因此而降至低于其原有价值。(2)凡根据第(1)(b)款增设某奖学金的颁授名额,由委员会所指明的颁授条件,可与该奖学金任何其他颁授名额的颁授条件,在学校、机构、班级、科目或其他方面有所不同。 (3)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取消任何根据第(1)(b)款所增设的奖学金颁授名额。 (4)如某奖学金的捐赠人仍然在生,则委员会未经该捐赠人的同意,不得根据第(1)款指示受托人减低该奖学金或其颁授名额的价值或增设该奖学金的颁授名额。 (5)奖学金或其颁授名额的价值的任何更改,或奖学金的颁授名额的增设,须由常任秘书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而公布。 (由2003年第3号第32条修订) (由1973年第63号第9条代替) 第1085章 第14条对基金将来的捐赠 (1)如有任何对基金的捐赠,而委员会觉得管理拟从该项捐赠拨款支付的奖学金并不方便或不恰当,则受托人可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拒绝该项捐赠。 (2)对基金将来的捐赠而获受托人接受的,可按捐赠人的选择,或如捐赠人并无表示任何意愿,则可按委员会的选择而─ (a)拨作一般资本的一部分,而在此情形下从该项捐赠拨款支付的奖学金须记入登记册第II部;或 (由1973年第63号第10条代替) (b)保留于独立帐目内,而在此情形下从该项捐赠拨款支付的奖学金须记入登记册第III部。 (由1973年第63号第10条代替)(3)将来的捐赠而根据本条获接受的,须由常任秘书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而公布。 (由1973年第63号第10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32条修订) 第1085章 第15条延迟支付奖学金 (1)委员会可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决定任何一年并无任何人有资格成为某奖学金的收受人,并可指示在该年内不就该奖学金作出付款。 (2)如任何奖学金是在一段多于一年的期间内分期支付的,则委员会可以获颁授奖学金的人的进度不足以支持继续付款为理由,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取消该奖学金。 (3)任何因第(1)或(2)款的条文而仍未支付的款项,可由受托人按委员会的指示,于同一年或随后任何一年运用作增补将来的奖学金,或运用作增设一个奖学金,其颁授条件与附加于原有奖学金的相同。 第1085章 第16条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阻止任何人就多于一项奖学金而收取付款。 第1085章 第17条奖学金颁授条件的修改 (1)如在任何时间常任秘书长觉得以下任何一项变得不切实可行或不可能─ (由2003年第3号第32条修订) (a)将由一般资本任何部分所得的收益运用作支付登记册第I及II部所提述的任何奖学金;或 (b)将由登记册第III部所提述奖学金的独立资本所得的收益运用作支付该项奖学金,则常任秘书长可将该事实通知委员会。 (由1973年第63号第11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32条修订) (2)委员会于考虑上述事实后,可决定修改该奖学金的颁授条件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第1085章 第18条修改颁授条件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