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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42016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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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第1116章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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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该成员须在会议上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b)该项披露须记入促进局会议纪录内;
  
  (c)主持会议的成员可酌情要求已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成员避席;及
  
  (d)如已披露利害关系的成员为主持会议的成员,则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过半数票要求他避席,并(在副主席缺席的情况下)在他们当中委任一人在他缺席期间主持会议。 (由1993年第67号第5条增补)
  
  第1116章  第12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促进局如认为适合,可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而获过半数促进局成员以书面批准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获如此批准该决议的成员在促进局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一样。
  
  第1116章  第13条议事程序的有效性
  
  促进局任何议事程序的有效性,不得因在委任任何成员方面有任何欠妥之处,或因任何成员在进行该项议事程序的会议上缺席,或因促进局有任何成员席位悬空而受到影响。
  
  第1116章  第14条(废除)
  
  第IV部
  
  (由1993年第67号第6条废除)
  
  第1116章  第15条(废除)
  
  第IV部
  
  (由1993年第67号第6条废除)
  
  第1116章  第16条预算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5号第3条
  
  第V部
  
  财务条文及报告
  
  (1)在每个财政年度,促进局须在行政长官指定的日期前,向财政司司长递送下一财政年度的建议活动计划书,并连同或收纳采用第(2)及(3)款规定的格式作出的下一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以供行政长官批准: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但促进局首个财政年度的计划书及收支预算,须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递送。
  
  (2)第(1)款所规定的预算须列出所有收入来源,并须显示在以下各主要项目下的开支的分配─
  
  (a)员工薪酬(包括公积金供款及福利、医疗费用及其他附带的金钱福利的预留款项);
  
  (b)超逾附表2第II部指明款额的任何一个细目的资本开支; (由1985年第57号第9条修订)
  
  (c)经常开支(前述项目(a)所显示的开支除外)及资本开支(前述项目(b)所显示的开支除外);
  
  (d)非经常开支(前述项目(b)或(c)所显示的资本开支除外)。(3)每个主要开支项目须清楚显示所有款项的去处,而凡在一个项目下处理多项事宜,则每项该等事宜均须逐项列出,并在关乎相类开支细目的独立分目内显示。
  
  (4)即使促进局的预算已由行政长官批准,促进局仍可随时或不时及在指明或不指明转拨目的的情况下─
  
  (a)从任何其他主要开支项目转拨款项入(b)、(c)或(d)项目或转拨款项入每个此等项目,但转拨的款项或合计款项不得超逾获转拨上述款项或合计款项的项目所获批准的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及 (由1985年第57号第9条修订)
  
  (b)在同一开支项目内从任何分目转拨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入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分目,并无任何限制,但除(a)段所准许的情况外,任何款项不得未经行政长官批准而从一个主要项目转拨入任何其他主要开支项目。 (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1116章  第17条帐目
  
  (1)促进局须就所有收入及开支备存妥善帐目,并须就该等帐目保存妥善及充分的纪录。
  
  (2)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促进局须在适宜的情况下尽快安排拟备该财政年度的促进局收支结算表,以及在该财政年度最后一日的促进局资产负债表。
  
  第1116章  第18条审计
  
  (1)促进局须委任核数师,核数师有权随时取用促进局的所有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并有权随时要求取得他们认为适合的关于上述财务纪录的资料及解释。
  
  (2)核数师须尽快审计根据第17(2)条拟备的各报表,并须就该等报表向促进局作出报告。
  
  第1116章  第19条报告须呈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5号第3条
  
  (1)促进局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尽快(但不得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或行政长官就个别年度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向行政长官作出促进局的活动报告,并须连同该报告向行政长官传送根据第17(2)条拟备的各报表的副本一份及根据第18(2)条作出的报告。 (由1985年第57号第10条修订)
  
  (2)行政长官须安排将他根据第(1)款收到的报告及各报表呈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1116章  第20条盈余资金的投资
  
  促进局所有并非即时需用的资金,须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财政司司长为此目的而一般地或在任何个别情况下指定的任何银行或储蓄银行,或在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下投资在促进局认为适合的投资项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116章  第21条禁止管有和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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