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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促进法团的宗旨。 会员 7.法团营办的组织有2类会员,即─ (a)留宿会员,指在法团所拥有或管理的处所(以下称为处所)居住的会员;及 (b)非留宿会员,指并非在处所居住但可使用会所的适意设备的会员。 8.(1) 申请成为留宿会员的人,如获出席理事会某会议的过半数理事会成员投 赞成票,或获理事会当其时的过半数成员透过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投赞成票,则可在理事会的绝对酌情决定权下获收纳为留宿会员。 (2) 每名申请成为非留宿会员的人均须由1名非留宿会员提名,并由另一名非留宿会员和议,该两名会员须能凭其个人对申请人的认识而证明申请人适合成为会员。申请书须送交秘书,而秘书须随即将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职业以及将提名人及和议的姓名载入为记录上述详情而备存的簿册内,并须在处所的入口或入口附近的显眼地方张贴一份关于该申请的通告,该通告须列明类似的详情。 (3) 理事会有权将本身设立为一个投票委员会,或将投票选出新会员的事宜转授予一个投票小组委员会(如有任何上述转授,投票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而尽管第26段另有规定,上述决定亦无须加以追认)。如理事会决定投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须受第9及10段管限,则该等委员会即须受如此管限。 9.(1) 即使投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因任何席位悬空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现任 何空缺,投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仍须当作合法构成。 (2) 投票委员会须从其成员当中选择其主席。 (3) 投票委员会的成员在任何时候均不得由代表代其投票。 10.(1) 在第8(2)段所提述的通告张贴后不少于7天届满后,为期5天(不包括星期 日)每天由上午10时至下午7时进行的投票须立即展开。 (2) 投票箱随后须在投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2名成员面前开启。 (3) 一旦在上述5天期限内投赞成票的会员少于5名,则投票委员会的主席或任何3名成员可指示在紧接原来投票期限之后的5天,继续接受投票。 (4) 如在投票完结前没有5名会员投赞成票,则申请人须当作没有获选。 (5) 每次投票须有不少于5票的赞成票方属有效,而5票中有1票为反对票者,投票即告无效。 (6) 投票票数不得披露。 11.(1) 在选出会员后,须以书面通知该会员,且该会员须随即在会员登记册上 签署,而一经如此签署,即当作同意受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条款及规则所约束。 (2) 如在申请人获接纳为留宿会员或非留宿会员后的任何时间,理事会确定她是凭任何失实陈述而获选的,则理事会在作出查讯和向如此获选的人发出通知后,有权将她的姓名从留宿会员或非留宿会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登记册上删除,而她亦随即不再是会员。 (3) 获提名但未获选的申请人不得再获提名,直至3个月届满为止。秘书须向任何未能取得会籍的申请人的提名人及和议人发出书面通知。 (4) 理事会可酌情决定准许任何获妥为提名与和议为留宿会员或非留宿会员的人,在候选期间按理事会认为适合的条款享有会员的权利及特权。 (5) 理事会可不时填补投票小组委员会内出现的任何临时空缺。 12.(1) 留宿会员须向法团缴付理事会就膳宿及附带项目所订明的一切费用。每 名留宿会员在整段住宿期间具有和享有非留宿会员的一切义务及特权(根据第20及32段选举理事会成员除外)。 (2) 非留宿会员须由其获收纳为会员当月的月初开始,向法团缴付理事会指明的月费或其他会费及其他费用。 (3) 所有会员均须遵从附例。 13.(1) 如任何会员被要求缴付所欠法团的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时未能缴付该等 款项,则理事会可将其姓名从留宿会员或非留宿会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登记册上剔除。 (2) 在为考虑有关事宜而妥为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如四分之三出席的理事会成员认为某会员的行为(不论是在处所内或是在其他地方作出的)是刻意地为对其他会员引起不当的不便而作出的或相当可能损害法团或法团所营办的组织的声誉或利益,则理事会可要求该会员随即退会,如该会员没有退会,则理事会可将其姓名从会员登记册上剔除,或如理事会认为适合,亦可将该会员的会籍中止为期不超逾6个月。就所有目的而言,理事会的决定即为最终和不可推翻的决定。 (3) 从会员登记册上被剔除姓名的会员及会籍遭中止的会员,随即丧失或随即在会籍中止期间丧失(视属何情况而定)使用处所的所有权利及对法团任何财产的申索权,但理事会可在有因由提出的情况下恢复任何该等会员的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