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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021章 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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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不再在处所居住的留宿会员在缴付适当的会费及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的
  
  话)后,即当作变为非留宿会员,除非该会员是因理事会根据第11(2)段或第13(1)或(2)段采取行动而不再在处所居住,或除非该会员以书面通知秘书她不欲变为非留宿会员。
  
  15.(1) 将会离开香港连续3个月或多于3个月的非留宿会员如向秘书发出通知,
  
  说明她欲将姓名列入离港会员名单后,即无须就她不在香港期间当中的那些完整月份缴付非留宿会员会费,但如她在任何月份中有部分时间居于香港,则须缴付该等月份的整个月的会费。
  
  (2) 姓名未被列入离港会员名单且在没有缴付会费的情况下不在香港连续多于8个月的非留宿会员,以及连续不在香港多于2年的离港会员,均当作已经退会。
  
  16.欠交会费或没有向法团缴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的会员,无权提名或和议任
  
  何人申请成为会员,亦无权将访客带往处所或在任何时候投票。
  
  17.非留宿会员可藉向秘书发出通知而放弃其会藉,但仍须负责发出通知当月的
  
  会费。
  
  管理
  
  18.法团事务的管理归理事会负责。
  
  19.除本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外,理事会由不多于20名但不少于10名成员组成,
  
  其中─
  
  (a)不多于15人但不少于8人须于获委任时为居于香港的非留宿会员;
  
  (b)不多于5人但不少于2人须于获委任时为留宿会员。
  
  20.(1) 任何2名非留宿会员可自由提名一名非留宿会员出任理事会成员(但须事
  
  先取得其同意),而该项提名须在举行周年大会日期的不少于2整天前提交秘书并张贴于处所的布告板上。
  
  (2) 如获如此提名的非留宿会员人数不超逾第19段(a)分节所述的最高人数,则就该类别而获提名的人可藉在周年大会上非留宿会员的决议全体选出。
  
  (3) 如有关人数超逾第19段(a)分节所指明的最高人数,则须将在该类别中获如此提名的人的投票名单分派,而每名出席周年大会的非留宿会员均须将其名单交回,名单上未删除的姓名的数目不得超逾上述(a)分节所指明的最高人数。在各自所属类别中取得最高票数的人即当作当选。
  
  (4) 任何非留宿会员,如姓名列于离港会员名单上或不在香港连续多于3个月或退会,即随即不再是理事会成员。
  
  21.(1) 在所订定的举行周年大会日期的不少于14天前,秘书须发出通知召开留
  
  宿会员会议,以便按照第19(b)段在留宿会员当中选出理事会成员,该会议须在举行周年大会的不少于7天前举行。
  
  (2) 任何2名留宿会员可自由提名留宿会员出任理事会成员(但须事先取得其同意)。
  
  (3) 提名须在会议召开日期的不少于2整天前提交秘书,而获提名人的姓名须张贴于处所的布告板上。
  
  (4) 如获提名人数不超逾第19段(b)分节所述的最高人数,则获提名会员可藉在留宿会员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全体选出。
  
  (5) 如获提名人数超逾第19段(b)分节所述的最高人数,则须将载有获提名人姓名的投票名单分发予出席会议的留宿会员,她们须将其名单交回,名单上未删除的姓名的数目须为上述(b)分节所指明的最高人数,而获提名并得到最高票数的人即当作当选。
  
  (6) 属留宿会员的理事会成员如不再在处所居住,即随即不再是理事会成
  
  员。
  
  22.理事会成员的任期由选出非留宿会员的周年大会日期起,直至新当选成员在
  
  下次周年大会时或在下次周年大会之后上任为止。理事会成员有资格再度当选。
  
  23.(1) 每当理事会任何成员的席位因任何因由而悬空,或基于任何原因而认为适宜增加当其时担任理事会成员职位的人数(但须经常妥为顾及有关人数不得超逾第19段所指明的人数),理事会的其余成员可委出某人为理事会成员以取代有关的成员(其席位已悬空者),但须妥为顾及第19段所指明不同类别成员的比例。
  
  (2) 该人须担任理事会成员的职位,直至下次周年大会为止。
  
  24.(1) 理事会须从其成员当中选择其主席及副主席。
  
  (2) 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5名。
  
  25.理事会可委任一名义务秘书或一名义务司库以及以其认为适合的薪酬聘任其
  
  他其认为需要的高级人员及受雇人(不论是义务的或是受薪的,包括一名受薪秘书或司库)。
  
  26.理事会可为法团或组织的事务的管理而组成其认为适合的小组委员会,并可
  
  将理事会认为适宜转授的权力转授予该等小组委员会,但该等小组委员会的决定须提交理事会追认。
  
  27.(1) 理事会可就法团事务的规管和管理订立一切所需的规则,并(在不损害前
  
  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订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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