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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会议上事务的处理; (b)供申请入会用的表格; (c)收纳为会员的人数; (d)就入会事宜举行投票; (e)会费及其他费用的款额及缴付时间; (f)访客的进入及给予访客的特权;及 (g)对留宿会员及非留宿会员的行为的规管,并可不时修订、更改、撤销或中止任何已订立的规则,以及订立或发出新的规则。 (2) 理事会订立的所有规则及对该等规则的任何修订、更改、撤销或中止,均须载入由秘书为记录该等规则及该等修订、更改、撤销或中止而备存的簿册内,而该簿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内公开予所有会员及访客查阅。 会议 28.留宿会员及非留宿会员的周年大会须在每年10月或在其后尽快在处所举行, 日期及时间由理事会订定。 29.(1) 每当理事会认为有需要或合宜,可按照所须处理事宜的性质随即召开全 体会员或留宿会员或非留宿会员的特别大会,此外,在有任何20名会员签署的书面要求下,理事会须如上述般召开有关的特别大会。 (2) 本段所指的要求书须述明召开会议所处理事务的性质,该要求书的副本须连同召开会议通知书的副本张贴于处所的显眼地方。 30.召开周年大会及每次特别大会的通知书,须在有关会议日期的不少于10天 前,按照每名有关会员(离港会员除外)最后为人所知的香港地址向他们逐一送交,但因意外遗漏而没有将该通知书送交任何会员,并不使在该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该会议的任何议事程序失效。 31.任何会员如欲在某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均须在举行该会议 的不少于3天前就此以书面向秘书发出通知。 32.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的所有决定须由出席该等会议的会员以过半数票达成, 但留宿会员除了根据第21段所订定般选举留宿会员出任理事会成员外,无权投票选举理事会成员。 33.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亲自出席会议的会员(不论属留宿会员或非 留宿会员)10名,而投票不得由代表进行。 章程的修订 34.(1) 除非在所订定的举行周年大会日期的不少于7天前,已就任何对章程作出 改动、修订或撤销的建议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等建议将不予受理。另外理事会如在任何其他时间认为适宜就章程的改动、修订或撤销提出建议,则可要求秘书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而秘书须就此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须向所有会员发出最少14天的通知,所建议的改动或撤销的实质内容须连同通知一并发出。 (2) 向秘书发出的通知书须述明所建议的改动、修订或撤销的实质内容,而该通知书的副本须在举行周年大会的不少于3整天前张贴于处所的显眼地方。 (3) 在考虑改动、修订或撤销章程的建议时,会议有权考虑对该建议作出的任何修订和就该等修订作出决定。 35.对章程的任何改动、修订或撤销,除非经出席周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 并就该等改动、修订或撤销投票的会员以最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否则不得作出。 36.对章程作出的任何改动、修订或撤销不得实施,直至该等改动、修订或撤销 已获行政长官批准为止。 (由1999年第41号第3条修订) 帐目 37.理事会须安排就法团的款项收支,以及就法团的资产、信贷及负债备存真实 帐目。 38.该等帐目须截至每年8月31日为止,而理事会须安排拟备和审计一份载有法团 的财产及债务摘要的资产负债表。 39.资产负债表、损益帐及理事会报告的印本,须在每次举行周年大会的不少于 10天前送交每名会员(名列离港会员名单的会员除外)。 弥偿 40.理事会的每名成员及法团的每名高级人员或受雇人,如因以上述成员、高级 人员或受雇人身分所订立的任何合约或作出的任何作为或行动而招致或须负责任何费用、损失及开支,或在履行其职责时在任何方面招致或须负责任何费用、损失及开支,且就该等费用、损失及开支而言,有关的成员、高级人员或受雇人并无犯有任何疏忽、失责、违反信托行为或失职,则法团须就所有该等费用、损失及开支向该等成员、高级人员或受雇人作出弥偿,而法团有责任从法团的资金拨款支付该等费用、损失及开支。 (附表由1974年第78号第7条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