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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看来是经盖上法团的印章而妥为签立的任何文书,须予收取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为经如此签立的文书。 4.会员 (1)法团的会员由普通会员及有表决权的会员组成。 (2)以下的人及会社是法团的普通会员─ (a)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凭借已废除条例第3条而是或当作是法团的终身会员的任何人,或任何会社而在该日凭借已废除条例第3条是或当作在会社存在期间是法团会员者; (b)向法团款项认捐达董事局不时指明并经民政事务局局长批准的款额的任何人或会社,而其姓名或名称经董事局同意已登录于法团备存的会员登记册者。 (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3)以下的人或会社是法团的有表决权的会员─ (a)任何曾任法团董事局主席的人; (b)董事局成员在其继续担任总理期间,是当然的有表决权的会员; (c)顾问局成员在其继续担任顾问局成员期间,是有表决权的会员; (d)除上述的人外,顾问局须不时从法团的普通会员当中遴选出不多于100名有表决权的会员,该等会员任期为3年,由他们获选的日期起计: 但任何如此获选的人如就可处监禁超逾12个月的罪行而被定罪,或被判定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安排,或变得精神不健全,即不再是有表决权的会员。(4)有表决权的会员有权按下文规定,接收所有会员大会的通知和出席委员大会表决。 (5)任何会员可随时藉给予法团不少于1个月的书面通知,退出法团。 5.设立董事局 (1)现设立法团的董事局,由不少于11名而不多于20名总理组成。 (2)董事局由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作为法团总理的人组成,直至1971年4月1日为止。 6.总理的选举 (1)总理须在周年会员大会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2)每名总理职位的候选人均须为顾问局认为是深受香港华人尊敬的人。 (3)在周年会员大会前,主席须向所有有表决权的会员发出不少于21天的事先书面通知,邀请他们提名人选出任总理,并将所建议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呈交,供顾问局考虑。 (4)出任总理人选的提名须在周年会员大会不少于14天前交付秘书。 (5)获如此提名的人,如经顾问局批准,以及在周年会员大会上获提议和经和议作为总理职位的候选人,即为总理职位的候选人。 7.总理任期 (1)除第(2)节另有规定外,总理的任期为1年,由4月1日起计;如他们在该日期之后获选,则任期至获选之后的4月1日为止。 (2)如下一年度的总理选举并未在3月31日当日或之前完成,则于该日在任的总理须继续留任,直至其继任人选出为止。 8.董事局的临时空缺 (1)如有任何总理去世、辞职或变得不能再履行职务,余下的各总理或其中的过半数有权选出符合第6段条文下的资格的人,于该总理的剩余任期内填补该空缺。 (2)如发觉余下的各总理办理上述事情并非切实可行,或如余下的各总理没有行使他们的权力办理上述事情,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临时总理行事,直至下一周年会员大会为止。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9.总理可再度获选 总理有资格再度获选。 10.没有再度获选的总理 任何总理如没有再度获选,则在下一年度称为“协理”(Hip Li),并有权出席董事局该下一年度的所有会议,而在该等会议上有权参与讨论,但无权表决。 11.主席的选举 某年度的总理选出后,各总理须尽快互选一名主席,而如此获选的人须是在紧接该年度之前的1年或更长的时间内出任副主席一职的总理,但如没有如此的总理备选,则不在此限。 12.副主席的选举 (1)紧接主席选出后,各总理须互选不少于3名而不多于5名的副主席,按其获选的先后次序,分别出任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第三副主席、第四副主席(如有的话)及第五副主席(如有的话)。 (由1975年第64号法律公告代替) (2)任何人如未曾在以往任何一个年度内出任总理,则无资格获选为副主席,但如没有前任总理备选,则不在此限。 13.主席及副主席的选举程序 (1)卸任主席或有权在主席不出席周年会员大会时主持周年会员大会的人,须主持根据第11及12段举行的选举。 (2)在主席或副主席的选举中,如有2名或多于2名的候选人获得均等的票数,则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14.主席职位的临时空缺 如主席于任何时间去世、辞职、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在,第一副主席即出任主席,而第二副主席及第三副主席则分别出任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直至根据第15段举行选举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