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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051章 东华三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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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为填补主席或副主席职位的临时空缺的选举
  
  (1)如─
  
  (a)主席或任何副主席去世、辞职、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在;或
  
  (b)由于其他因由以致主席或任何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董事局可选出一名总理出任主席或上述的副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任期可以是暂时出任或是该主席或该副主席的剩余任期。
  
  (2)任何上述选举须由一名顾问局成员主持。
  
  16.董事局须营运法团
  
  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局概括而言具有全面的权力及权限以管治法团,并就与管理法团事务和实现法团宗旨相关的一切任何事宜作出指示及决定,以及根据董事局不时订立的规例,监管和营运法团所掌管的医院、护养院、学校及其他机构。
  
  17.董事局会议的法定人数及程序
  
  (1)董事局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在任总理人数的三分之一,而在任总理人数如非3的倍数,法定人数则为最接近三分之一的人数。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
  
  (2)在董事局的任何会议上,每项问题均须藉出席的总理的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18.(由1992年第84号第19条废除)
  
  19.顾问局
  
  (1)顾问局须继续存在,其职责是就影响法团或其管理的任何事宜向总理提供意见,以及对任何总理按照政府与法团之间的协议而提出的上诉作出考虑。
  
  (2)顾问局须由不多于14人组成,下述的人是当然成员─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修订)
  
  (a)民政事务局局长,由他出任主席; (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a)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增补。由1983年第1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b)由行政会议成员(官方议员除外)互选提名的人1名; (由1987年第67号第2条代替。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c)由立法会议员互选提名的人1名; (由1987年第67号第2条代替。由1997年第80号第46条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d)董事局的上任主席。(3)以下的人亦是成员─
  
  (a)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人,人数不多于8名,任期3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b)由董事局选出的人1名,该人须从获选年度的上年度中出任总理的人当中选出,任期1年。(4)顾问局的意见须在董事局与顾问局的联席会议上提出。该等联席会议由主席在下述情况召开─
  
  (a)如主席有此要求;
  
  (b)如董事局意欲获得顾问局的意见;
  
  (c)每当顾问局向主席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意欲与董事局讨论任何影响法团或其管理的指明事宜。(5)主席须就任何上述联席会议,向总理及顾问局成员发出最少4整天的书面通知。
  
  (6)董事局与顾问局的联席会议法定人数如下─
  
  (a)总理人数与假若会议是董事局会议时构成法定人数所需者相同;及
  
  (b)顾问局成员4名。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7)董事局与顾问局的联席会议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出任主席。如民政事务局局长缺席,则由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出任主席;如民政事务局局长及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均缺席,出席会议的成员须从出席的顾问局成员当中选出主席。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83年第1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0.顾问局的会议程序
  
  (1)顾问局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成员4名。
  
  (2)在顾问局的任何会议上,每项问题均须藉出席的成员的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3)如民政事务局局长缺席,则由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出任主席;如民政事务局局长及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均缺席,顾问局成员须从出席会议的成员当中互选主席。 (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83年第1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1.周年会员大会
  
  有表决权的会员的周年会员大会须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在董事局决定的地点举行,而秘书须就周年会员大会及举行周年会员大会的指定时间及地点,向有表决权的会员发出14天的通知。上述通知如以预付邮资的挂号邮递方式致予任何有表决权的会员在香港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即当作已向该会员妥为发出。举行上述会议的日期及时间的通告,亦须在一份在香港行销的中文报章的2个版次中刊登。
  
  22.周年会员大会上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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