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在周年会员大会上,董事局须呈交报告、经签署与审计的帐目报表以及截至上一年度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而会员大会须考虑该等报告、帐目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如认为适合者则须予通过。 (2)除可按照第6段的条文举行总理选举外,任何关于营运法团的事宜,如已向董事局发出不少于7天的通知,均可提出讨论。 23.主席主持周年会员大会 周年会员大会由主席主持。如主席并无出席,则由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或第三副主席按上述排名次序主持会议。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出席的有表决权的会员可互选一人主持会议。 24.普通会员大会 (1)有表决权的会员的普通会员大会,须随时为董事局认为适合的目的而召开。 (2)根据第(1)节召开的会议的通知,须由秘书在会议日期之前最少14天,以预付邮资的邮递方式致予每名有表决权的会员在香港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而上述每项通知均须指明举行该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 25.有关会议的一般条文 (1)如因意外遗漏而没有向任何有权接收会议通知的人发出任何会议的通知,或任何有权接收会议通知的人没有接获任何会议的通知,并不使该会议的议事程序失效。 (2)由秘书签署的书面证明,述明已以预付邮资的挂号邮递方式或预付邮资的邮递方式(视属何情况而定),将注明由有权接收会议通知的人收件的通知,寄往该人在香港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即为该书面证明内所载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26.会员大会的程序 (1)任何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有表决权的会员20名。如在举行会员大会的指定时间后半小时内,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会议须延期至下周的同日同时及同地举行。如在该延会上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则有关事务可由出席的各有表决权的会员处理。 (2)任何会员大会的主席经出席会议的人的过半数同意,可将会议延期于另一时间及另一地点举行。在任何延会上,除有关的未完成会议所留下的事务外,不得处理任何事务。 (3)在任何会员大会上交由会议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方式表决,而每名有表决权的会员均有权投一票。 (4)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董事局可规管任何会员大会的程序,但须获顾问局的批准,而即使本条例的任何条文意外地不获遵从,董事局亦可(如有上述批准)认可在任何该等会议上所作的任何决定。 27.代表 (1)属有表决权的会员的会社,其表决须由代表作出。 (2)委任代表的文书须为书面形式,并须由委任代表的人签署;如属会社,则须由会社的高级人员或其他获授权的人签署。 (3)委任代表的文书,须在文书所指名的人拟作表决的会议或拟作表决的延会举行的时间前交予董事局存放,否则的话,委任代表的文书不得视为有效。 28.订立规例的权力 (1)董事局可订立关于第1段所述的任何机构的维持、营运、经营、规管或控制的规例,或就上述维持、营运、经营、规管或控制而订立规例。 (2)尽管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0条所载的规定,任何上述规例均无须在宪报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