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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向董事会认为需要照顾及保护的妇女及儿童,提供和维持一个临时居所,直至已为他们的婚姻、领养或生活安顿或为他们在其他方面的福利,作出妥善安排为止; (b)为施行《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而向妇女及儿童提供住宿处作为收容所,并在适当时向上述的人提供照顾; (c)于合适的个案中,向在法团照顾下的妇女及儿童,以及向董事会认为适合的其他儿童,提供职业训练和教育; (d)设立、维持和管理院舍及托儿所; (e)在香港设立、维持和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院校; (ea)在民政事务局局长事先批准下,在香港以外地方从事慈善工作; (由2002年第36号法律公告增补) (f)设立和支援任何其他为了法团的全部或任何宗旨而成立的慈善机构,并就该等慈善机构的设立和支援,提供协助; (g)为香港市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2.权力 在以不损害任何其他条例为原则下,法团具有以下权力─ (a)获取、租入、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款项投资于任何不动产的按揭,或投资于《受托人条例》(第29章)附表2内指明的按揭、债权证、股额、基金、股份或投资; (b)在行政长官批准下,将任何不动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c)将任何不动产出租为期不超过3年; (d)在顾问局同意下,将任何不动产出租为期超过3年,或将归属法团的任何债权证、股额、股份、投资、船只或其他货品或实产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e)将法团所获取或法团具有权益的任何不动产加以发展与利用,尤其以如下方式发展与利用:将它们整理和准备作建筑用途,建造建筑物,将建筑物改建、拆毁、装饰、保养、布置、装置设备和改善,以及进行种植,敷设排水系统,以租地建筑契出租或订立建筑协议; (f)将法团所获取或购买的任何财产或法团具有权益的任何财产加以拆卸、迁移、重建、建造、发展和改善,并向任何审裁处或法院或主管当局申请就此所需的任何命令、特许、许可及豁免,以及办理为贯彻法团宗旨而法团认为适当的其他事情; (g)为使法团得益而接受任何财产的馈赠,不论是否受任何特别信托所规限; (h)透过个人或书面呼吁、公众集会或其他方式,采取视为合宜的步骤,藉捐款、周年募集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向法团款项作出的捐助; (i)印刷和发行法团认为适宜藉以促进法团宗旨的任何报章、期刊、书籍或单张; (j)在顾问局同意下,以提供所需的保证的方式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筹集款项,以及为该目的而将法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押记; (k)承担和执行看似直接或间接有助于贯彻法团任何宗旨的任何信托或任何代理业务; (l)向任何本地或其他慈善机构认捐;就任何公共目的,批给捐款;向法团的任何退休受雇人或任何退休受雇人的受养人支付酬金、退休金或津贴;向任何基金供付分担款项以及支付保费以购买或提供任何该等酬金、退休金或津贴; (m)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承担宗旨完全或部分与法团宗旨相近的任何公司、机构、会社或组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法律责任及承诺; (n)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件,委任一名秘书及法团认为适合的其他高级人员及受雇人; (o)办理在达致以上宗旨方面属附带的所有其他合法事情或有助于达致该等宗旨的所有其他合法事情; (p)在符合(b)、(d)及(j)分节关于批准或同意的条文的规定下,与政府或任何其他人订立合约。 3.法团印章 (1)法团须备有并可以使用法团印章,而加盖法团印章须由主席及一名总理签署认证。 (2)看来是经盖上法团的印章而妥为签立的任何文书,须获收取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书。 4.成员 (1)法团的成员由普通成员及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 (2)以下的人、商号及会社均为法团的普通成员─ (a)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凭借已废除条例第13(1)条为社团成员的任何人或商号或会社; (b)向法团款项认捐董事会不时指明并经民政事务局局长批准的款额的任何人或商号或会社,而其姓名或名称经董事会同意已记入法团备存的成员登记册。 (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3)以下的人、商号或会社均为法团的有表决权的成员─ (a)任何曾任法团董事会主席的人,包括曾任1973年4月1日之前根据已废除条例选举而产生的董事会的主席的任何人; (由1974年第150号法律公告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