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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53 条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变更,邮件须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递区域内者,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递区域内,而须转寄其他邮局投递者,为改寄。 第 54 条 未付资费或未付足资费之邮件,为欠资邮件。 欠资邮件,除另有规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资及欠资手续费。 第 55 条 欠资邮件未经付清欠资及欠资手续费者,不予投递。收件人拒付欠资及欠资手续费,或因不能投递退回原寄邮局时,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绝交付者,依无着邮件规定处理。 国内欠资信函、明信片经退回原寄邮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资及欠资手续费者,得由寄件人于交付时,申请将该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递。 第 56 条 无法投交收件人或经收件人拒绝收受之邮件,为无法投递邮件。 无法投递之国内函件,退还寄件人;无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邮局。但寄件人交寄时,于封面上注明无法投递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无法投递之国内非挂号新闻纸、杂志,退回原寄邮局,并发单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邮局补付邮资领回;届期未领者,依无着邮件规定处理。 无法投递之国际函件,无论封面有无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国。 但未书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达国通晓之文字注明应行退回之非挂号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国,迳依无着邮件规定处理。 无法投递之国内及国际包裹,寄件人在相关包裹单据上有注记者,依其注记办理。 第 57 条 已递交之下列邮件,不得交由邮局退回: 一有拆过痕迹之函件。 二报值或保价信函。 三包裹。 第 58 条 无法投递或依规定不予寄递而不能退还寄件人之邮件,应由原寄邮局招领揭示一个月,届期无人领取者,为无着邮件。 寄件人声明抛弃或无法投递免退回者,视为无着邮件。 第 59 条 无着邮件,由中华邮政公司指定之邮局拆阅处理,能获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将原件装入特制封套,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内装文件或物品系无价值或不得为买卖标的者,自邮件交寄日起届满查询期限一个月后销毁之。其性质易于腐坏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邮局随时销毁之。 二内装文件或物品系有价值或得为买卖标的者,自邮件交寄日起满三年无人认领者,即变卖之;其性质易于腐坏、不能久存或数量有消减之虞者,得先行变卖,并将价款保存至邮件交寄日起满三年为止。 前项退还寄件人之邮件,原件为欠资邮件或按规定应补付邮资差额或另付资费者,于投交时向寄件人收取。 第 60 条 查询期限,国内邮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个月,国际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个月;逾期限者,邮局得不予查询,并不负补偿责任。 第 61 条 邮件经依邮政相关法律与法规命令及中华邮政公司邮务营业规章规定完成投递或由收件人领取者,中华邮政公司履行义务之责任即告完成。 第 62 条 收件人接收邮件时,未当场声明有瑕疵,并已出据领取邮件者,不得请求补偿。 第 63 条 邮件经查询,有遗失、被窃或毁损,依法应予补偿者,邮局应尽速支付补偿金,至迟应自查询之翌日起三个月内为之。 国际邮件,经查询逾三个月仍未能获致结果时,寄件人得以书面声明,如不符合补偿条件者,愿将已领之补偿金退还,向邮局申请先予补偿。 第 64 条 国内挂号函件之补偿金额,每件为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国际挂号函件,每件依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三十计算单位,计算补偿金额;挂号印刷物专袋,每袋依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一百五十计算单位,计算其补偿金额。 报值或保价邮件全部或一部遗失、被窃或毁损,应予补偿时,按所报或所保价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补偿。一部损失,以实价补偿,其实价,依收寄时及收寄地之市价定之,最多以原件所报或所保价值为限。 寄件人自愿放弃前二项补偿金而请求补寄相同之国内函件者,得免费收寄之。 第 65 条 国内挂号包裹及国内快捷邮件之补偿金额,依下列规定: 一单件包裹以重量计费者: (一) 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 (二) 超过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台币八百六十五元。 (三) 超过十公斤者,不逾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单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计费者: (一) 长宽高三者合计不超过八十公分者,不逾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 (二) 长宽高三者合计超过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台币八百六十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