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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长宽高三者合计超过一百公分者,不逾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国际包裹及国际快捷邮件之补偿金额,依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每件以四十计算权,每件以四十计算单位及每公斤四点五计算单位,混合计算其数额。 前二项包裹及快捷邮件全部或一部损失之实价少于所定之补偿金额者,按实价补偿之;其实价,依收寄时及收寄地之市价定之。 第 66 条 国际挂号函件、包裹及保价邮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而不予补偿者,其已付各项资费,寄件人得请求退还。但保价费,不包括在内。 第 67 条 保价邮件、报值或挂号包裹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应予补偿者,于给与补偿金时,并退还其邮资。但保价费、报值费,不予退还。 代收货价邮件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应予补偿者,并退还其代收货价费。 第 68 条 中华邮政公司交付补偿金后,即取得受领补偿人对于相关邮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为之权利。但以所付补偿金额为限。 第 69 条 邮件遗失、被窃或毁损者,中华邮政公司应依规定补偿。但其间接利益损失,不予补偿。 第 70 条 本规则所定邮件之特别处理费及各种手续费,由中华邮政公司订定公告之。 第 71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