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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执行石门水库 (以下简称本水库) 灌溉、发电、给水、防洪等四功能之运用任务,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水库之运用,应协调各功能需要,以获致各大综合效益,并以年用法为基准,即自每年洪水期后,蓄水满库,经一年蓄放,至次年洪水期后复归满库为止。 第 3 条 本水库之运用应依据运用规线办理之。 前项运用规线分为上限、下限及严重下限。其在各月底之标高规定如附表一。 附表一 ┌───┬──┬──┬──┬──┬──┬──┬──┬──┬──┐ │月份 (│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 │月底) ││││││││││ ├───┼──┼──┼──┼──┼──┼──┼──┼──┼──┤ │水库上│二四│二四│二四│二三│二二│二二│二三│二四│二四│ │限标高│五│三│○│○│○│○│六│○│○│ │(公尺)││││││││││ ├───┼──┼──┼──┼──┼──┼──┼──┼──┼──┤ │水库下│二四│二三│二三│二二│二一│二一│二二│二二│二二│ │限标高│○│五│○│○│五│五│○│五│五│ │(公尺)││││││││││ ├───┼──┼──┼──┼──┼──┼──┼──┼──┼──┤ │水库严│二二│二二│二二│二一│二○│二○│二一│二一│二一│ │重下限│五│○│○│五│五│五│○│○│○│ │标高 (││││││││││ │公尺) ││││││││││ └───┴──┴──┴──┴──┴──┴──┴──┴──┴──┘ ┌───┬──┬──┬──┐ │月份 (│一○│一一│一二│ │月底) │月│月│月│ ├───┼──┼──┼──┤ │水库上│二四│二四│二四│ │限标高│五│五│五│ │(公尺)││││ ├───┼──┼──┼──┤ │水库下│二三│二三│二四│ │限标高│○│五│○│ │(公尺)││││ ├───┼──┼──┼──┤ │水库严│二一│二一│二二│ │重下限│○│五│○│ │标高 (││││ │公尺) ││││ └───┴──┴──┴──┘ 第 4 条 本水库在正常运用下,水库水位应保持在规线上限与下限之间为原则。 第 5 条 本水库各灌区公私埤圳灌溉土地之用水,均由各该地区设立之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水利会) 向经济部水利处北区水资源局 (以下简称北水局) 提出灌溉配水申请。 前项配水申请,石门大圳灌区由石门水利会办理。桃园大圳灌区、光复圳灌区及下游灌区由桃园水利会办理。石门、桃园两大圳进水口及下游灌区放水闸门之操作维护事宜,由北水局负责办理,水利会得派员驻守或流动观察之。 第 6 条 灌溉运用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灌区每月平均供水量,达到计划灌溉面积时,以附表二所列数值为准。 二各灌区贮水池蓄水告满时,应按实际需要供给灌溉用水。 三桃园、光复及下游灌区,应先充份利用发电之尾水。 四各灌区其他水源及回归水应先充份利用。 五水位低于严重下限时,应视实际情形限制灌溉用水,其减水范围及次序,应随时会同各水利会研办。 六各灌区应采用轮流灌溉为原则,并尽量以机械耕作。 七正常运用年配水量,北水局得配合各水利会轮灌计划酌予调整第一款附表规定数值。但不得超过年总配水量。 附表二 ┌──┬─────────────┬─────────────┐ │月份│桃园大圳输送│下游河道输送│ │├────┬────┬───┼────┬────┬───┤ ││桃园灌区│光复灌区│小计│下游灌区│公共给水│小计│ ││CMS │CMS │CMS │CMS │CMS │CMS │ ├──┼────┼────┼───┼────┼────┼───┤ │一月│–│–│–│一.五│○.二│一.七│ ││││││││ ├──┼────┼────┼───┼────┼────┼───┤ │二月│一○.○│二.○│一二.│一.五│○.二│一.七│ ││││○││││ ├──┼────┼────┼───┼────┼────┼───┤ │三月│一○.○│四.○│一四.│二.四│○.二│二.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