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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09
【法规编号】 43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管理辅导办法

[接上页]

  于同一场所同时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者,其技术员得同时从事清除、处理业务。
  
  第 7 条
  
  清除、处理机构应依下列规定分别检具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各项许可:
  
  一申请第一类废弃物清除许可证:
  
  (一) 申请表。
  
  (二) 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 (得免附资本额证明) 文件。
  
  (三)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 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五) 废弃物清除设备清册及工具购置证明文件。
  
  (六) 营运计划说明书。
  
  (七) 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 (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但输出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应检附国外或大陆地区认可之处理机构同意处理废弃物种类、数量及年限之书面文件;输出其他废弃物者,应检附有效处理之书面同意文件。
  
  (八)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申请第二类废弃物清除许可:
  
  (一) 申请表。
  
  (二) 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三)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 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五) 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 (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但申请经营清除废塑胶、废铝、废铁、废玻璃、废纸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废弃物者,免附之。
  
  (六)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三申请第一类废弃物处理场 (厂) 设置许可证:
  
  (一) 申请表。
  
  (二) 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 (得免附资本额证明) 文件。
  
  (三)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 废弃物处理设备及工具规划说明书。
  
  (五) 工程计划说明书。
  
  (六) 污染防治计划书。
  
  (七) 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 (厂)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营运计划说明书。但非属于移动式废弃物处理设施者免附。
  
  (八)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四申请第一类甲级、乙级及丙级废弃物处理场 (厂) 操作许可证:
  
  (一) 申请表。
  
  (二) 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 (得免附资本额证明) 文件。
  
  (三) 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四) 设置许可证。
  
  (五) 环境管理及建厂期间定期监测报告。但属于移动式废弃物处理设施者,免附建厂期间定期监测报告。
  
  (六) 场 (厂) 试运转报告。
  
  (七)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五申请第二类废弃物处理场 (厂) 操作许可:
  
  (一) 申请表。
  
  (二) 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三)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四) 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五) 场 (厂) 运转采样及监测报告。但以热处理法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经依“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之规定完成试烧测试,且测试报告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以经核准之试烧计划、试烧报告及主管机关核准文件代之。
  
  (六)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废弃物清除工具系采船舶或航空器者,其检具文件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不受前项第一款第五目之限制。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应检具之清除技术员合格证书得以同级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代之。
  
  第 8 条
  
  曾经依本法相关法规许可经营废弃物处理业务之处理机构,申请以原经核准之营业项目、废弃物种类、处理方法、设施及处理场 (厂) 经营第一类废弃物处理业务之处理场 (厂) 设置许可证及操作许可证者,应依下列规定分别检具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
  
  一曾遭撤销许可证或歇业处分者。
  
  (一) 申请废弃物处理场 (厂) 设置许可证
  
  1 申请表。
  
  2 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 (得免附资本额证明) 文件。
  
  3 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4 原经审查通过之申请文件及许可证。
  
  5 前遭撤销许可或歇业处分原因相关文件及处理情形说明。
  
  6 执行机关、清除、处理机构或经政府机关核准处理废弃物场 (厂) 同意清除、处理之证明文件。
  
  7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 申请废弃物处理场 (厂) 操作许可证
  
  1 申请表。
  
  2 公司执照、商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3 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及任职证明文件。
  
  4 设置许可证。
  
  5 场 (厂) 试运转报告。
  
  6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二未曾遭撤销许可证或歇业处分者,其场 (厂) 试运转计划书得并设置许可证之申请同时提出,并依前款规定检具相关文件。
  
  第 9 条
  
  经营第一类废弃物处理业务之处理机构应于取得设置许可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并于完工后试运转完成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核发操作许可证。但有殊特原因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三个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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